地方特色食品與普通食品如何界定?怎樣實現合規流通?又如何突破地域限制走向全國市場?這些難題長期困擾食品企業與從業者,成為產業發展的關鍵制約因素。本文以金花茶、香露兜葉、牛大力、紅花苗等國家衛健委公告及審查案例為切入點,從歷史沿革、合規認定、跨省流通等方面展開深度分析,為探索地方特色食品合規化與市場化發展路徑提供借鑒。
一、“地方特色食品”的歷史沿革與定義
1.法規空白期(2019年前)
2013年《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僅對“傳統食用”與“新食品原料”進行區分,尚未針對“地方特色食品”形成明確的定義與管理規范。面對市場中諸多關于特定物品能否作為食品原料的咨詢需求,2014年原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務公開辦發布《關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關問題的說明》,在一定程度上為相關問題的解答提供了參考依據,但仍未對地方特色食品給出清晰界定。
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后,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的出臺具有重要意義,首次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權力。該條款明確針對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地方特色食品領域,這標志著國家在地方特色食品標準化管理方面邁出了關鍵一步,不過此時對于地方特色食品的定義依然處于模糊狀態。
2.2019年556號文的核心突破
2019年《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9〕556號):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傳統食用習慣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傳統工藝生產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標或要求現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能覆蓋的食品。
這是首次在國家級文件中明確定義“地方特色食品”的綱領性文件,是國家衛健委首次且至今有效的“地方特色食品”官方定義出處,該定義成為后續所有地方標準制定的法定基礎,其提出的“30年傳統食用習慣”、“地域關聯性”、“標準覆蓋缺口”等核心要素,已成為行業監管和司法判定的統一標尺。
3.后續文件的沿用與細化
2024年《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備案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24〕3號)重申556號文定義,并新增跨省互認機制,提出:各地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在經過科學論證的前提下,可以等同采納或認可其他省份相應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鼓勵有相似飲食習慣、地域特色、風險管理需求的省份探索聯合制定區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這一機制的實施,解決了地方特色食品"走出去"的標準化難題,地方特色食品可在更大市場范圍內流通,為具有歷史傳承的地方特色食品提供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截至2025年6月,安徽(2024年)、廣西(2022年)、貴州(2024年)、黑龍江(2025年)已制定發布了跨省標準互認專項文件,進一步推動了地方特色食品的跨區域發展。
等同采納或認可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成功案例
2024年2月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在其2024年第7號公告中提出,決定廣西區內企業執行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干制三七花》(DBS53/ 023-2017)、《干制三七莖葉》(DBS53/ 024-2017)、《三七須根》(DBS53/ 029-2020),成為全國首個實現“等同采納”外省標準的省份。
二“地方特色食品”作為“普通食品”的合規性分析
在地方特色食品的合規體系中,中藥材品種的使用具有顯著特殊性,需結合法規標準與實際應用場景進行精準判定。
(一)中藥材品種使用的核心合規規則
1.藥食同源目錄內品種
國家衛健委發布的“藥食同源”目錄中的中藥材(如山楂、枸杞),可直接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無需額外審批。
2.地方特色審批品種
未列入藥食同源目錄,但在特定區域存在傳統食用歷史的中藥材,需經省級政府嚴格評估、審批后,方可納入地方特色食品原料管理。例如,廣西壯族自治區于2024年12月發布《廣西地方特色食品中使用的中藥材品種目錄(第一批)》(2024年第12號),明確合規使用范圍。
3.使用邊界與風險管控
中藥材作為食品原料存在嚴格限制。以人參為例,僅允許5年及以下人工種植品種用于食品生產,野生或超齡人參嚴禁使用;同時,人參在普通食品中的 食用量需控制在≤3克/天,且孕婦、哺乳期婦女及14周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企業違規使用未獲批藥材或超出規定范圍,將面臨產品召回、行政處罰等法律后果。
(二)不同標準情形下的合規判定
1.有對應標準情況
若有國家標準,直接執行。像金花茶(葉),2010年被衛健委批準為新食品原料,若生產金花茶茶葉制品,需遵循公告標準即可。若僅有地方標準,符合標準后可在本地作為普通食品。例如被國家衛健委終止審查,建議按照《食品安全法》第29條管理的金花茶花朵,廣西頒布DBS45/069-2020《廣西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金花茶花》,在廣西當地,符合此標準的金花茶花朵制品,能作為普通食品在本地市場流通。
2.無對應標準情況
既無國標也無地標時,需向國家衛健委申報。以我司助企申報的牛大力為例,它在海南有悠久食用歷史,屬于地方特色食品,材料上報國家衛健委,經審核后國家衛健委給出終止審查決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29條管理,此后牛大力可依規作為普通食品在海南市場流通。另外,梁河滇皂莢也符合這種情況。
3.新食品原料情形
當地方特色食品屬于新食品原料,需按《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申報。比如我司助企申報的紅花苗,在我國多省有長期人群食用歷史,從西漢張騫出使西域帶回中原后,已有2100年的栽培和食用歷史,作為新食品原料申報,國家衛健委經審查僅四個月便獲得審查結論,建議終止審查,按照葉菜類蔬菜標準管理,成為合法的普通食品原料。另外,甜葉菊也符合這種情況。
綜上可見,地方特色食品作為普通食品的合規性判定,核心在于標準適配與申報的精準把握。當面臨無國家標準或需作為新食品原料應用時,向國家衛健委申報是突破合規瓶頸的關鍵環節。無論是牛大力通過申報在海南實現合法流通,還是紅花苗經審查明確按蔬菜管理,均表明申報機制是銜接地方特色食品與普通食品市場的重要橋梁。企業需高度重視申報的規范性,主動對接國家衛健委審查要求,以政策為導向完善原料安全性論證與標準適配,從而推動地方特色食品從地域特產向全國性合規商品的轉化。
三、“地方特色食品”作為“普通食品”的跨省流通解析
1.政策突破與互認機制
在2024年《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備案工作的通知》發布前,地方特色食品因各地標準不統一,跨省流通極為困難。比如鐵皮石斛花和鐵皮石斛葉,國家衛健委做出終止審查結論,建議按地方特色食品管理,廣西及福建出臺相應地方標準,但在標準互認機制不完善時,即使符合廣西或福建標準,在其他省份也難以流通。
隨著互認機制推行,各省可科學論證后互認地方標準。比如2024年廣西公告區內企業可執行云南省《干制三七花》(DBS53/ 023-2017)等標準,使得云南的三七花產品能以普通食品身份在廣西市場流通 。
2.政策壁壘與破局曙光
從政策視角審視地方特色食品的跨省流通,標準統一與互認機制已成為核心矛盾點:一方面,現行“無互認公告不得采用外省標準”的規則,雖有效規避了食品安全風險、規范了市場秩序,但也形成區域流通壁壘,白木香葉的流通困境便是典型例證——廣東省雖已出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沉香葉》(DBS44/011-2018),但因浙江省未建立對應標準且無互認協議,即便產品符合廣東標準,仍無法進入浙江市場。
不過,香露兜葉的流通案例則揭示出政策松動的新趨勢。2023年廣東省曾以“缺乏食用歷史”為由,禁止香露兜葉作為普通食品原料;次年政策轉向,允許企業采購符合海南省DBS46/004-2022《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香露兜葉(粉)》的原料,體現出地方政府對特色食品原料態度的動態調整,從“一刀切限制”向“合規性接納”轉變。在廣西,同樣未將香露兜葉納入地方特色食品管理,但明確允許在海南依法取得生產許可的香露兜葉制品(如斑斕粉)在本地經營性使用或直接食用,為跨區域流通提供了新的實踐范例。
上述案例表明,在全國性標準互認體系尚未完善的背景下,已在標準適用地合法生產的產品,在部分地區可突破傳統壁壘實現有限流通,但生產加工環節仍嚴格受當地標準約束,這或許會成為地方特色食品流通的一個重要趨勢。一方面,各地政府對于地方特色食品的態度逐漸從保守轉向靈活,開始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更多促進地方特色食品流通的方式。另一方面,消費者對于地方特色食品的需求也在不斷增長,這促使政府和企業共同尋求解決方案,以滿足市場需求。
展望未來,在《關于培育傳統優勢食品產區和地方特色食品產業的指導意見》等國家政策的戰略引領下,地方特色食品跨省流通領域或將迎來系統性變革機遇,各地有望通過建立“標準互認白名單”制度打破區域壁壘,推動地方特色食品產業實現全國化市場拓展。建議企業密切關注政策動態,前瞻性布局,抓住發展機遇。